投稿部门:泸溪县公安局 投 稿 人:胡成体
家住辖区某社区的唐某与邻村的石某是亲表姐妹。据石某陈述,2015年自己与表妹唐某合伙成立了一个合作社,用于开发药材种植,当时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,就让表妹唐某出力,自己出资金,合作社的管理(包括跟农户租地、药材种植、培管、合作社请工务工等)暂且交由表妹唐某打理。经过这两年的合作和相处,表姐妹二人因为合作上出现意见分歧,加上合作社种植的药材已见经济成效,双方经常因为经济、合作社股份发生争吵。虽然中途也叫政府干部、村干部调解过,但都没有调解成功,最后表姐妹二人为争合作社股份对簿公堂。
了解到矛盾焦点后,民警和政府综治办的工作人员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从谁是谁非谈到姐妹情感,从法律规定谈到做人的道德标准。经过民警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的耐心引导,姐妹二人最终达成协议,经协商后,表姐石某一次性支付表妹唐某合作社股份金、管理等费用20万元,合作社股权将归表姐石某所有。表妹唐某也表示自愿退出合作社,以后不在干涉合作社的任何事项。
调解结束后,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,笑着走出调解室。